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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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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培育和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提高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续写新时代贵州发展新篇章创造良好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1〕9号)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

——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注重实效、稳妥推进。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并纳入各级政府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建立相应解读、回应等制度,发布一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2019年,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相应解读、回应、检查、考评等制度完全建立。2020年,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实现全覆盖,公开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解读、回应、检查、考评等相关制度实现有效运转。

二、公开重点

(一)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三)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四)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及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六)药品集中采购领域。主要围绕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高值医用耗材、二类疫苗、药品等集中采购领域,推进采购计划、采购公告、药品目录、资质审核、挂网产品价格等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特许经营权招拍挂领域。着重围绕排污权、林权、水权、碳排放权等制度性交易领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推进配额计划、项目概况、交易价格、核查机构、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质询,促进政府公共权力阳光透明。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三、公开平台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专题发布本地、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探索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等栏目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构建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并实时汇聚至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由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时交汇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同时与贵州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实现信息共享。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及时予以公开,涉企信用信息要同时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政府办公厅(室)要督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明确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并做好政务舆情的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政府要定期对本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公开渠道、交易平台信息交换和推送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体现,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强化正向激励。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省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单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

省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供销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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